台北市建國中學校友會資料庫管理及使用辦法
民國109年6月30日13-5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第一條 台北市建國中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規範校友資料庫(以下簡稱本資料庫)之管理、維護及使用,特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資料庫收錄本校校友資料,包含個人姓名、性別、畢業年度、居住地址、服務單位、職稱、電話及電子信箱等項目。
第三條 本資料庫之系統平台由建國中學校友會負責建置、維護,暨管理、使用。
第四條 為落實校友資料之正確,本資料庫網頁由校友會不定期更新。
第五條 本資料庫提供校內、校友會作業及校友申請使用,其程序如下:
一、校內各單位申請時:須填具校友資料查詢申請表經單位主管或負責人許可後,送交校友會申請。
二、校友個人申請時:須填具校友資料申請表及校友資訊
安全保密協定書,向校友會提出申請製發紙本資料。
第六條 審核標準及提供資料範圍如下:
一、校內單位申請:以單位層級界定查詢範圍。
二、校友同學會申請:以校友會員界定查詢範圍。(永久會員-同一年班,會員-同一班級)
三、校友個人申請:由校友會先與被查詢對方、聯繫,經其同意後,始得提供。
四、校友電話及通訊地址,以提供紙本為主;電子郵件則由校友會提供代寄服務。
第七條 申請校友資料,如有涉及侵害校友個人隱私、職業或營業上秘密之虞者,得不予提供。但徵詢校友本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八條 本資料庫所提供校友資料,僅做為原申請用途之目的使用,不得任意發表或供他人使用。
- 因職務或業務之關係獲悉校友資料,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以保密。處理及使用校友資料,採取必要之保密措施;違反保密義務者,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 本辦法經理監事會議通過後,送請理事長簽核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