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教基金會
HOME
基金會章程
財團法人台北建國中學校友會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
總 則第 一 條:本財團法人依照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
人台北建國中學校友會文教基金會」,簡稱「建中校友會文教基金會」。英文
譯名為:”Taipei Chien Kuo High School Alumni Foundation for Culture and Education”。 (以下簡稱本會)第 二 條:本會主事務所設於台北市中正區南海路五十六號台北建國中學內,並得視業務需要, 經主管機關許可後,於國內、外設置分事務所。
第 三 條:本會以台北市為主要受益範圍,致力文教事業服務社會為目的,依有關法令
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一、設置獎學金:獎學金之分配得委託教育主管機關統籌辦理。
二、舉辦學術及文化活動。
三、協助其他學術文化事業團體或個人之文教活動。
四、建設校友會會館,供舉辦文教活動之用。
五、其他符合本會設立目的之相關公益性教育事務。
組 織 及 職 權
第 四 條:董事會置董事十三名,惟每屆任期內不得變更董事人數,由董事互選一人
為董事長,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會。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
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
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董事長及董事均為無給職。
第 五 條:董事會於必要時得置幹事(或秘書)若干人,承辦日常事務,其人選及辦事細
則由董事會訂定之。
第 六 條:本會董事會由董事十三人組成,第一屆董事由台北建國中學校友會幹事會就熱
心公益之公正校友及社會人士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
之。董事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本會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
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
之關係者,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 七 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本會董事長、代理董事長,其已擔任者,當然解任,
並由主管機關通知法院為登記: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
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
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
此限。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有前項第五款情事者,不得擔任本會董事,其已擔任者,當然解任,並由主管機
關通知法院為登記。
第 八 條: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
數五分之四。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改選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
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六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
應按期辦理交接。
第 九 條:本會係永久性組織,如因重大事故致本會設立之目的不能達成,或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 決議解散、經主管機關撤銷、廢止許可或經該管法院宣告解散者而必須解散時,應依民 法及非訟事件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解散及清算終結登記。
前項清算後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屬本會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第十條: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工作人員之任免及監督。
二、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三、經費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四、獎助學金之申請審核及發放。
五、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七、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八、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九、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十、有關本會其他事項之處理。
十一、合併之擬議。
十二、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第十一條:本會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由董事長任召集人並為主席,董事應親自
出席會議,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
分之一。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
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後十日內召集之。屆
期不為召集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之。
如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經由三分之一以上之董事提議時,董事長得召開臨時
董事會議。
董事會在閉會期間,由董事長負責執行本會會務。
第十二條:董事會議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
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
同意,並經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基金之動用。
三、以基金填補經費短絀。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合併事項之決議,應依財團法人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前二項議案,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並不得以
臨時動議提出。
第十三條:本會設立基金新臺幣肆佰肆拾萬元整,由建國中學校友及其他團體和個人捐助。
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贈。
第十四條:本會之文教基金之使用,為利法人永續經營,不宜動之,其使用原則如下:
三、建設校友會會館,供作舉辦文教活動之用。
第十五條:本會之文教基金使用於獎助學術文化事業,辦法另定之。
第十六條: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應依主管機關規定
內容及期限,辦理下列事項:
一、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審定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並至主管機關指定網
站上傳備查。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
並應檢附風險評估報告。
二、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審定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並至主管機關
指定網站上傳備查。
第十七條:本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捐助章
程所定之業務。
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法人名義為之,並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其資金不
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前項規定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法如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
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
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
五、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
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第十八條:本會設立許可事項如有變更,均須經董事會通過,應於變更事項發生後三十日
內,函報主管機關許可變更,並於許可十五日內,向該管法院為變更登記,於
取得換發法人登記證書後十五日內,將該登記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及本會主事
務所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備查。
附 則
第十九條:本章程自辦妥財團法人登記後實施,於民國98年7月21日訂定;民國109年
7月1日修訂;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許可,並經該管法院登記後施行;修正亦同。
財團法人台北建國中學校友會文教基金會獎助辦法
第 一 條:本辦法依據財團法人台北建國中學校友會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之規定訂
定之。
第 二 條:本財團法人所有之資產,基金所生之孳息,以不低於每年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
入之百分之八十為原則,用作文教活動之資金以及供作董事會之辦公費用及工
作人員之津貼。
第 三 條:本財團法人所獎助之對象為不確定之學術文化團體或個人。
第 四 條:本財團法人之所有資產,基金所生之孳息除用於業務費支出外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獎學金。
四、建設校友會會館。
第 五 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由董事會修訂之。